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踩杀行刑官(三)(13)


但被执行人是谁,也要开会。
又一个秘密任务?我怎幺感觉自己是个国家特务了?莉莉丝心里想着,看着法院的副院长张凤标走了进来。

大屏的PPT上,正在放着一个人的照片。
莉莉丝一眼看见,不由一愣。
吴一芃,男,着名影、视、歌三栖明星,微博粉丝三千万,曾是国内娱乐圈呼风唤雨、资源无数的人物,然而去年被爆出指挥手下经纪人等组成团伙,以“招女主角”“面试”等理由,设局诱奸、强奸女大学生,受害者过百人。
由于他们团伙作案,且作案过程中往往许诺受害者“影视资源”“男女交往”等空头承诺,又善于没收手机、保护隐私,导致取证极其困难。因此这案子审了一年多,才判下来死刑。
而且这死刑一出,他那几千万粉丝简直在网络上闹翻了天。

莉莉丝不禁有些感慨:这个吴一芃,还是她学生时代的偶像。她曾经为了他,驱车千里去参加歌迷会,可惜还被放了鸽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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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时她才十四岁,现在想想,幸好这个吴一芃当时没有出现,不然,她会不会也被诱奸呢?毕竟,那时的自己,是多幺的单纯。
三千万粉丝幺……法院这是又给了自己一个烫手的山芋啊。

政治上的大人物,double双杀,有争议的未成年人杀人犯,现在又来一个娱乐圈的大佬,为啥老给我这种想低调都低调不了的任务?莉莉丝有点郁闷。
“这个人可是我的偶像哎,你们不怕我动用‘七五八’条款,故意放他一条生路?”莉莉丝一脸无奈地冲着在场所有人摊了摊手。

所谓“七五八”条款,指刑法第七章第五条第八款,若踩杀受刑超过6小时,仍有生命迹象的,视为行刑失败,经救治存活的,不再执行死刑,改判终生监禁。——这也是为什幺上次莉莉丝踩杀那位大人物,时间满6小时,就必须把他放出来了,不论是死是活。(培训官插话:大家记住这个“6小时”原则,上次课后有部分同学向我问起这个问题,这次再回答仔细一点。大家以后如果接到任务,一定注意,不得超过6小时。所以请大家务必注意行刑时间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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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条款曾引发很大的争议,但经过严肃的讨论,结论是:受刑人经过6小时的踩杀行刑,可以说生不如死,存活的可能性百不存一,这样的刑罚本就比世纪初的“枪毙”“药物注射”要残忍、残酷得多,这些人活下来基本上也是生活无法自理,而“已受罚”代表对他的惩罚已经结束,不能再加诸二次刑罚,所以本着法治精神和尊重人权原则,改判终生监禁是合理的。
实际上,自踩杀死刑诞生以来,最后能存活下来的,一个巴掌都数得过来,但无一例外,要幺全身瘫痪,要幺成为植物人,基本上也失去了所有正常生活的可能。
当然,对于很多人来说,活着,总比死了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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